在现实生活中,假离婚通常为了这样一些目的:
1)为了夫妻一方能顶职、接班、回城、进城、实现农转非;
2)为了给子女办农转非户口;
3)为了多生子女,逃避计划生育;
4)为了夫妻双方能在同一城市分到两套住房;
5)为了逃避债务;
6)其他政治上、经济上和生活上的个人目的。
当事人知道,在婚姻关系正常存续的情况下,这些目的就不能实现,所以不得不走离婚之路。假离婚具有暂时性,一般不是永久性解除夫妻关系。双方在形式上虽履行了离婚手续,但实质上“貌离神合”,来往密切,期待的目的达到或条件成熟后,随时准备复婚。假离婚的结果具有非稳定性。
大多数情况下,假离婚的目的实现,如愿以偿,当事人按期复婚;但也有部分当事人,假离婚后一方中途变卦,弄假成真,将原定的复婚计划抛诸脑后,不愿复婚或已与他人再婚,于是,当事人内部即会发生矛盾。
对于假离婚,在原则上,不能否认其发生的离婚效力。因为假离婚一般通过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而登记离婚最显著的法律特点和要求是双方自愿,并在自愿的基础上对子女和财产问题作出适当处理。
而假离婚当事人的登记正是以双方自愿为前提条件,相互间没有欺骗行为,据此形成的离婚协议符合双方的意愿,应该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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