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S绿线有什么治理办法?

3年前 (2022-09-13)阅读4回复0
zaibai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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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建立并严厉实行城S绿线治理制度,加强城S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S可持续发展,根据《城S规划法》、《城S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S绿线,是指城S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本办法所称城S,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S、S、镇。

第三条 城S绿线的划定和监督治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S绿线治理工作。

S、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S绿线治理工作。

城S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S绿线的监督和治理工作。

第五条 城S规划、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亲密合作,组织编制城S绿地系统规划。

城S绿地系统规划是城S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确定城S绿化目的和布局,规定城S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正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的绿线。

第六条 控制性详尽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第七条 修建性详尽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尽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八条 城S绿线的审批、调整,按照《城S规划法》、《城S绿化条例》的规定进行。

第九条 批准的城S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亚洲第二座迪士尼乐园在哪里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S绿地、服从城S绿线治理的义务,有监督城S绿线治理、对违反城S绿线治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十条 城S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城S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第十一条 城S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S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暂时占用城S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在城S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S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摘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并按照《城S规划法》的规定,予以严厉控制。

第十三条 居住区绿化、单位绿化及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都要达到《城S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标准。

各类建设工程要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投进使用。

第十四条 城S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城S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S、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城S绿线的治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及时纠正。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S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S绿地的,由城S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S规划法》、《城S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S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摘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S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城S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已经划定的城S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城镇体系规划所确定的,城S规划区外防护绿地、绿化隔离带等的绿线划定、监督和治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二○○二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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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风
轻风
沙发
城S绿线应通过规划控制和监管措施来实施,以确保绿化空间得到保护和管理。
2年前 (2024-06-06)回复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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