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津贴 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单位予以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 对于女职工而言,若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顺产分娩,或妊娠不足7个月早产,均可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若出现难产情况或实施剖宫产手术,可额外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如果有多胞胎生育,每多生一个婴儿,可再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
- 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或采取引产方式的,享受1.5个月的生育津贴,若妊娠3个月以内因病理原因流产,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
- 生育津贴的计发基数为女职工在产前或计划生育手术前12个月缴费工资的平均数。
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 符合国家规定90天(含90天)以上产假的生育女职工,可享受生育营养补贴300元以及围产保健补贴700元。
一次性生育补贴 原有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在失业后,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可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具体补偿金额如下:
- 流产:400元
- 顺产:240元
- 难产及多胞胎生育:400元
对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未列入生育保险范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一胎时,可享受50%的一次性生育补贴。
职工产假津贴 生育津贴按规定向单位补偿,参保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单位应发放本人基本工资、奖金及福利费。
计划生育手术费 包括因计划生育需要实施的以下手术费用:宫内节育器的放置或取出、流产术、引产术、皮埋术、绝育及复通手术等,均由生育保险基金进行结付。
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希望本政策能为广大职工及家庭带来实实在在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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