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并严厉实行绿线治理制度,加强城S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S可持续发展,根据《城S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S绿化法》等法律法规,建设部于2002年9月发布了《城S绿线治理办法》,并于同年11月1日起施行。
(1)适用范围。
城S绿线的划定和监督治理,适用该办法。该办法所称城S绿线,是指城S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该办法所称城S,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S、S、镇。
(2)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S绿线治理工作。
S、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S绿线治理工作。
城S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S绿线的监督和治理工作。
(3)规划的编制与控制。城S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亲密合作,组织编制城S绿地系统规划。城S绿地系统规划是城S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确定城S绿化目的和布局,规定城S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正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的绿线。
控制性详尽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修建性详尽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尽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城S绿线的审批、调整,按照《城S规划法》、《城S绿化条例》的规定进行。
批准的城S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S绿地、服从城S绿线治理的义务,有监督城S绿线治理、对违反城S绿线治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力。
城S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城S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4)绿线内用地控制。城S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S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暂时占用城S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欢笑天地 在城S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S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摘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并按照《城S规划法》的规定,予以严厉控制。
居住区绿化、单位绿化及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都要达到《城S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标准。各类建设工程要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投进使用。
(5)监督与检查。城S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工,对城S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S、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城S绿线的治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及时纠正。
违反该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S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S绿地的,当地的城S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S规划法》、《城S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该办法规定,在已划定的城S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镇体系规划所确定的,城S规划区外防护绿地、绿化隔离带等的绿线划定、监督和治理,参照该办法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