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新法典对诉讼时效的解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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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新法典对诉讼时效的解释全文?

答:诉讼时效是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如果权利人在诉讼时效内不行使权利,诉讼时效过后可能会失去胜诉权。

(法释〔2020〕17号修订的司法解释之一)

(2012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3日第1823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修改民事司法解释等27项决定)

为正确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法律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人民法院不支持下列债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抗辩:

(一)支付存款本息请求权;

(2)向非特定对象发行的国债、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支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第二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得解释诉讼时效。

第三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辩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基于新证据可以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经过诉讼时效期的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支持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再审抗辩的。

第四条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可以按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确定履行期限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债权人主张权利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自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要求撤销合同的,应当适用民法典关于撤销期间的规定。人民法院不支持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

合同被撤销的,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第六条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限,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以及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在诉讼时效期内,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而支付必要的管理费用和赔偿损失请求权的,应当自无因管理行为结束之日起计算,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

因管理行为不当造成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限,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和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具有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

(1)一方直接向另一方提交索赔文件,另一方签字、盖章、指纹或未签字、盖章、指纹,但可以以其他方式证明文件到达另一方;

(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的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的;

(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账户扣除欠款本息的;

(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的省级有影响力的媒体上发布公告,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在前款第(1)项中,对方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授权主体;对方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授权主体。

第九条除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外,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和剩余债权的效力。

第十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诉状或者口头诉讼的,诉讼时效自提交诉状或者口头诉讼之日起中断。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诉讼时效中断相同的效力:

(1)支付订单的申请;

(二)申请破产和破产债权;

(三)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者死亡的;

(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五)申请强制执行;

(六)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的;

(七)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2021新法典对诉讼时效的解释全文?

(八)其他与诉讼时效中断相同的事项。

第十二条权利人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依法有权解决有关民事纠纷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其他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自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第十三条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告或者控告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自报告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诉讼时效。

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不起诉的,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自刑事判决文件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四条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偿债计划的承诺或者行为的,视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第十五条连带债权人中一人诉讼时效中断的原因,应当认定其他连带债权人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对于连带债务人中一人诉讼时效中断的原因,应当确定其他连带债务人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第十六条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有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

第十七条债权转让的,应当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诉讼时效。

在债务承担情况下,构成原债务人承认债务的,应当从债务承担意图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诉讼时效。

第十八条主债务诉讼时效届满,保证人有权对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进行抗辩。

担保人不主张上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担保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支付的除外。

第十九条诉讼时效届满后,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并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辩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当事人就原债务达成新协议,债权人主张义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贷款人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书,债务人在通知书上签字或盖章,可以确定借款人同意履行诉讼时效期满的义务,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借款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主张。

第二十条本规定实施后,案件仍处于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规定;人民法院在本规定实施前终审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一条法院在本规定实施前作出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相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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