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学事故界定及处理方法 ?
第1条 为严厉教学纪律,保证正常稳定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及时有效地处理教学及教学治理环节中的各种事故,特制定本方法 。
第2条 本方法 所界定的教学事故是指教师、教辅人员、教学治理人员、教学后勤保障人员违反学校教学治理有关规定,影响教学正常秩序和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3条 教学事故按类别分为课程教学事故、课程考核事故和教学治理事故3类;按事故程度分为1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重大教学事故。
第2章 教学事故的界定准则
第4条 有下列情形之1者,视为课程教学类1般教学事故:
(1)在课堂教学中有有损教书育人的言行。
(2)教师擅离课堂或上课迟到、早退5分钟及以上。
(3)未经学院教学办公室或教务处批准,随意调课或请人代课。
(4)上课时间打电话谈非课程内容或未将手机设置为静音状态,骚乱上课秩序。
(5 )阻止教学督导员或由学校安顿的其他治理人员听课。
(6)擅自将上课时间用于自习或与本课程教学无关的其他用途。
(7)上课没有教案或教学讲义,或在授课过程中有明显不备课现象。
(8)擅自不按教学计划进度讲课,超前或滞后8学时以上。
(9)教师和实验人员不按教学大纲要求组织指挥学生实习、实验,致使学生实习、实验达不到教学相应要求。
(十)作业不布置或布置了不批改达2/3以上。
(十1)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指挥教师未履行工作职责,或不合实际评定成果 达到所指挥学生人数的1/3。
(十2)其他骚乱正常教学秩序,对教学造成较大影响的不良行为。
第5 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1者,视为课程教学类严重教学事故:
(1)教学过程中发表违犯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或思想内容不健康的言论。
(2)教师酒后上课,或在课堂上辱骂、体罚学生,或不接受学生正确意见,打击报复,影响较大者。
(3)课前未认真备课,上课不负责任,教学效果差,80%以上的学生持否定意见。
(4)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变动或不执行教学计划,随意删减课程教学内容1/4以上。
(5 )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擅自停课、旷课及误课;迟到、提前下课10分钟以上。
(6)无特殊原因,实验预备未完成或预备错误,致使实验无法进行或延迟超过20分钟以上。
(7)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指挥教师纵容学生互相抄袭,或不合实际评定成果 达到所指挥学生人数的1/2。
(8)选用教材存在严重问题,达不到教学基本要求。
(9)其他骚乱正常教学秩序,对教学造成严重影响的不良行为。
第6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1者,视为课程教学类重大教学事故:
(1)教学过程中发表违反宪法或违犯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论。
(2)未按规定讲解安全注重事项和操作规程,或因教师的错误指挥或擅离职守,在教学过程中造成重大财产缺失或学生严重伤亡事故。
(3)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教学工作任务,严重影响教学工作正常运转。
(4)其他骚乱正常教学秩序,对教学造成极其恶劣影响的不良行为。
第7条 有下列情形之1者,视为课程考核类1般教学事故:
(1)监考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到达考场,迟到5分钟以内;或监考人员未按要求执行监考守则,如监考时擅离考场、看书报、看手机、批阅试卷、闲谈等行为,造成不良后果。
(2)教师命题时试卷格式、版面不规范、试卷内容或参考答案有较多差错。
(3)在阅卷、核分、填报学生成果 等工作中不认真,出现较多差错。
(4)教师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整理、提交教学及考试相关档案资料,或不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成果 。
(5 )其他骚乱正常教学秩序,对教学造成较大影响的不良行为。
第8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1者,视为课程考核类严重教学事故:
(1)教师没有及时命题而影响正常考试;或考前泄露或变相泄露试题。
(2)考试命题内容和份量不符合教学大纲基本要求,出现开考后30分钟内有1/2以上的学生交卷;或试题有严重错误,致使考试无法正常进行。
(3)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顿,造成严重后果;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与考试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缺失;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以保密的情状。
(4)监考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到达考场,迟到5分钟及以上(以考试时间为准);监考时擅离岗位,造成考场秩序紊乱 ;监考中不负责任,对学生答题进行暗示、提示;对学生违纪现象瞒报、未认真履行职责而造成所负责的考场出现作弊严重、出现雷同卷、考试资料损毁或考试设备不能正常工作。
(5 )未经考核而给定学生成果 、出具虚假成果 及其它证实素材;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评定成果 ;在评卷、统分工作中严重渎职,造成明显错评、漏评或者总分差错;随意更改成果 ,偷换、涂改考生答卷或原始资料;丢失考试成果 。
(6)监考老师或任课教师遗失学生试卷致使考试成果 无法确定。
(7)其他骚乱正常教学秩序,对教学造成严重影响的不良行为。
第9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1者,视为课程考核类重大教学事故:

(1)监考人员协同学生考试违规,造成恶劣影响。
(2)有意更改、伪造学生成果 ,造成恶劣影响。
(3)其他骚乱正常教学秩序,对教学造成极其恶劣影响的不良行为。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1者,视为教学治理类1般教学事故:
(1)报表和统计填写错误或漏报,造成不良后果。
(2)排课、排考不当造成教室使用冲突或无教师到岗上课,且未能在接到报告15分钟内及时处理。
(3)因特殊情状经教务处或学院批准调课后,治理人员未能及时通知学生和老师,致使空堂15分钟以上。
(4)治理人员不按规定整理回档学生试卷、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资料。
(5 )学院、系(教研室)不按规定时间和教学计划填报教材订购单;或因教材给予部门工作失误,造成开课两周后学生无课堂教材。
(6)审查不认真、明显错发、漏发学生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造成不良后果。
(7)因工作不负责任,未保障教学用电、用水和教学物品给予,造成不良后果。
(8)其他骚乱正常教学秩序,对教学造成较大影响的不良行为。
第十1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1者,视为教学治理类严重教学事故:
(1)在教学事故的检举过程中歪曲事实、无中生有、打击报复;或在教学事故的处理过程中有意包庇,不及时核实、处理,造成不良影响。
(2)未按规定时间上报教学治理部门要求的教学文件或教学素材,对工作造成严重影响。
(3)丢失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籍档案等重要治理档案或试卷、毕业论文等重要教学档案。
(4)未经学院分管领导批准,上课期间擅自抽调学生从事其它活动。
(5 )在学生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制造过程中出现错误,造成严重后果。
(6)试卷命题、印制、传送、保管过程中有意泄露考题或擅自改写学生成果 ,造成不良后果。
(7)后勤保障部门或其他工作人员因工作渎职,致使上课、实验、实习、考试等教学活动中断,严重影响教学进程。
(8)其他骚乱正常教学秩序,对教学造成严重影响的不良行为。
第十2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1者,视为教学治理类重大教学事故:
(1)不接受教学治理工作任务或旷工,严重影响教学治理工作正常运转。
(2)有意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成果 等各类证实,造成恶劣影响。
(3)其他骚乱正常教学秩序,对教学造成极其恶劣影响的不良行为。
第3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
第十3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按如下程序进行:
(1)事故被发现、检举后,由发现者或受理者填写《湖北第2师范学院教学特殊情状记载表》(附件1)。责成当事人所在单位立刻组织调查、核实,收集证实素材,填写《湖北第2师范学院教学特殊情状阐明 表》(附件2),如实阐明 事故发生的详尽情状,相关素材报送教务处,由教务处进行事故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
(2)教学事故当事人所在单位有意挈延或拒不填报的,相关治理部门可自行组织调查,进行事故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
(3)认定结果及处理意见,报校领导审定,1般教学事故和严重教学事故由分管教学的副校长审定,重大教学事故由校长办公会审定。教务处向事故当事人所在单位反馈最终处理决定,单位对事故当事人进行指责 教诲。
(4)人事处依据处理决定执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5 )事故当事人对认定结果及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湖北第2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决定书》(附件3)30日内,向学校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视为无异议。申诉处理的具体工作程序按学校申诉治理方法 执行。
第十4条 教学事故的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1)对于1般教学事故的当事人,由所在单位在本单位内给予公开指责 ,扣发当事人绩效工资200~800元,年度考核等次不能确定为优异。
(2)对于严重教学事故的当事人,给予全校通报指责 或行政警告处分并记进当事人业务档案。扣发当事人绩效工资800~1500元,取缔 事故当事人1年评聘高1级职称职务的资格,年度考核等次不能确定为优异。
(3)对于重大教学事故的当事人,给予全校通报指责 及记过或以上纪律处分,并记进当事人业务档案,或调离教学工作岗位直至开除。取缔 事故当事人两年评聘高1级职称职务的资格,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并依据绩效工资相关治理规定扣发当事人绩效工资。
(4)对于1学期内发生两次1般教学事故的当事人,第2次事故按严重教学事故处理。
(5 )对于1学期内发生两次严重教学事故的当事人,第2次事故按重大教学事故处理。
(6)对于1个学期内发生多起重大教学事故的单位,除追究直接当事人的责任,同时追究分管校领导和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责任,并扣发不少于1个月的责任绩效工资,所在单位在学校年度评优评先中实行“1票否决”。
(7)以上扣发的绩效工资将在年度拨付的绩效工资总量中进行核减。
第十5 条 各类教学事故的处理权限如下:
(1)对于1般教学事故,扣发当事人绩效工资,由人事处依据处理决定下达扣减绩效工资通知,由学院制表执行;给予公开指责 处理,由当事人所在单位执行。
(2)对于严重教学事故,扣发当事人绩效工资,由人事处依据处理决定下达扣减绩效工资通知,由学院制表执行;给予全校通报指责 处理,由教务处执行;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记进当事人业务档案,由人事处执行。
(3)对于重大教学事故,扣发当事人绩效工资,由人事处依据处理决定下达扣减绩效工资通知,由学院制表执行;给予全校通报指责 处理,由教务处执行;给予记过或以上纪律处分并记进当事人业务档案,或调离教学工作岗位直至开除,由人事处执行。
第4章 附 则
第十6条 适用领域和阐明 权如下:
(1)本方法 适用各级教学与治理活动。
(2)外聘教师发生教学事故,可参照以上条款,视事故的严重程度给予减发或扣发课酬,直至取缔 授课资格。
(3)当事人如为中国共产党党员,还须由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本方法 由教务处负责阐明 。
第十7条 本方法 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湖北第2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方法 》(院教〔2012〕64号)同时废止。相关规定有与本方法 不相符的,以本方法 为准。
附件1.湖北第2师范学院教学特殊情状记载表
2.湖北第2师范学院教学特殊情状阐明 表
3.湖北第2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