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中明确指出,试点纳税人提供的旅游服务,可选择以下两种方式来计算销售额:
-
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对旅游业提供旅游服务时,如果该服务商提供的服务包括与游客直接发生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以及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等各项费用,则这部分费用应按照实际发生额从销售额中减除。
-
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这是因为在传统的营业税体制下,某些涉税项目如餐饮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可能需要单独核算,而这些费用又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并不相符,导致部分企业在抵扣进项税额时难以准确地确认其增值税销售额。
在此情况下,由于旅行社通常被视为服务业,且具有销售服务的功能,故通常会选择“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其销售额的计算方法,这样,在增值税税率相对较低的条件下,旅行社在开具普通发票的同时,也可以获取相应的增值税抵扣凭证,从而实现缴纳一定比例的增值税的目的。
虽然旅行社一般纳税人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其在完成营改增试点的过程中仍可以通过“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这一方式进行增值税申报,并获得相应抵扣凭证,在实际操作中,企业需依据相关规定和政策要求,合理合规地调整发票开具形式,确保增值税计税流程的顺畅进行,随着营改增政策的深入实施和逐步推广,未来可能会有更多的改革措施出台,进一步优化税收管理和服务环境,助力旅游业健康发展。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