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儿性别做引产是否受到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严禁医疗机构、非医疗专业机构利用超声技术以及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上述规定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职权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者将被吊销医生执照,构成犯罪的,还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医院内严格禁止开展胎儿性别检查和选择性人工终止妊娠等违法违规行为,但为何仍有人无视相关规定,屡次违反呢?他们或许出于对自身生育权和身体健康的追求,认为在孕期进行此类活动可以满足个人需求,从而导致引产和人工终止妊娠行为得以实施,实际上,国家已明确表示,对于非医学目的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是不合法的,并且这种做法侵犯了女性的人身权利和社会公正。 (二)法律法规并没有赋予胎儿性别检查和选择性人工终止妊娠机构额外的权利或豁免条件,其实施的行为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医疗机构及非医疗专业机构应当全面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尊重和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得因个人意愿或经济压力而滥用超声技术和人工终止妊娠手段,以确保母婴健康和公共利益不受损害。 虽然胎儿性别检查和选择性人工终止妊娠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能产生一些利益驱动因素,但这并不意味着它们是可以被允许甚至是被鼓励实施的,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以及社会公众应共同参与并引导孕妇理性看待这类行为,合理规划妊娠计划,选择适合自己的方式生产,既保障生命安全,又维护社会稳定和和谐发展,在此过程中,法律法规作为重要的指导原则和约束机制,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要求相关人员必须充分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坚决防止任何形式的违法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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