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优待的基本原则
本办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旨在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优良传统,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
老年人优待的范围
本办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具有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事务的相关机构应当依法依规为本省六十岁以上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
老年人优待的具体措施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高度重视老年人优待工作,将其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将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拓展老年人优待项目和优待范围,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老年人优待工作。
(二)各相关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老年人优待工作,民政、财政、司法行政、卫生和计划生育、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体育、旅游等部门应当各自承担起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的社会责任。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老年人优待工作提供捐赠和多种形式的志愿服务。
(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的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广泛传播敬老、养老、助老的正面典型和先进事迹,树立尊重、关心和帮助老年人的良好社会风尚。
(五)加强青少年和儿童的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学校、幼儿园和青少年组织应当依法依规开展敬老、养老、助老的教育活动,培养青少年尊老年人的优良传统。
(六)鼓励科研机构开展老龄科学研究,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应当积极开展老龄科学研究,为老年人优待工作提供理论依据和技术支持。
社会力量参与老年人优待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老年人优待工作,通过多种形式的捐赠和志愿服务活动,为老年人提供更多的优待服务。
老年人权益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社会管理措施,确保老年人在享受优待服务的同时,权益不受侵害。
本办法由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2023年X月X日
